大宪章800年:东欧版为何失败

2020-05-1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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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宪章”的两种命运,始终提醒我们更完整地理解宪制的复杂构造,理解宪法在“限权”机制的背后所隐含的权力建构。

  1215年6月15日,在兰尼米德草地上签署的那份《大特许状》,或许并无多少新意。其中的内容大多是重申贵族已有的特权;只不过,这一次是以文字的形式写在了精美的羊皮纸上。但就是这样一份在当时看似平常的《大宪章》,八百年后依然享受着全世界的纪念。这篇尘封已久的历史文献能够取得今天的崇高地位堪称奇迹;以至于人们在将其推向神坛的同时,仍不断提醒自己,这也许只是一个神话。

  但神话也有意义。作为近代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史应有一个神圣的起源,一个值得纪念的起点。在今年的英语图书中,涉及《大宪章》的书单已是长长一串,其中既有像卡朋特教授(David Carpenter)撰写的严肃学术著作(Penguin Classics,2015),也有各种应景的通俗读物。可在这书单中,有一本却显得特别,这就是波兰学者拉乌(Zbigniew Rau)主编的《大宪章:中东欧的视角》(Routledge,2015)。如编者所言,在《大宪章》的八百周年纪念中,本书提供的是一个“新鲜且不寻常的视角”。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心中不免疑惑,诞生于伦敦郊外的《大宪章》,与欧陆腹地的中东欧诸国,究竟有何关联?

  但如果熟悉中世纪史,就不难发现,《大宪章》并非英格兰的发明,而只是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封建特许状。正如“大特许状”(Magna Carta / Great Charter)的名称显示的,其本质只是一份国王的特许状;因签署者的身份尊贵,被冠以“伟大”(Great)之名。《大宪章》中确立的贵族特权/ 自由(在中世纪,特权即自由)对国王征收捐税的限制、国王剥夺自由民权利须经合法裁判等只是封建制中已存在的不成文规则的表达。“大宪章”不仅存在于英格兰,也同样存在于匈牙利、波兰、捷克、立陶宛等中东欧诸国。

  在这个意义上,本书作者自豪宣称,《大宪章》不仅是英国的,而且是“构成整个欧洲同一性的根基性要素”。对王权的约束,不仅蕴含在英国《大宪章》之中,也同样贯穿于中世纪欧陆封建国家的宪法结构之中。在匈牙利,随着强势君主贝拉三世(Bela III)去世,国家陷入继承权的争夺战之中。作为回报,获胜的安德鲁二世(Andrew II)将大量土地赐予贵族与骑士,导致其势力不断膨胀。1217年,安德鲁参加十字军东征失败,贵族与骑士乘机反叛,胁迫国王在1222年签署《金玺诏书》(Golden Bull)。

  与七年前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如出一辙,《金玺诏书》也同样旨在保护贵族与骑士免遭恣意权力的侵害;它限制任意的征税,以正当程序保护骑士免于随意羁押,要求国王每年定期召开议会。尽管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王室骑士,但在限制王权方面却与《大宪章》贯彻近乎一致的原则,因而被视作匈牙利版本的《大宪章》。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匈牙利议会(Diet),也成为欧洲最强势的议会之一。到十五世纪,匈牙利议会已可操纵国王的废立,而贵族阶层所应承担的税负也被削减殆尽。

  波兰史上也不乏类似的特许状。1370年,卡西米尔大帝去世,他的女婿匈牙利国王路易继承王位,为换取贵族支持,路易签署《克斯西协定》(Pact of Koszyci),削减并限定贵族的税负。路易死后,王位落入立陶宛的亚盖洛家族手中。亚盖洛也同样设法讨好贵族,定期召开贵族议会(sejm),并在1454年签署《克雷科怀斯宪章》(Charter of Cerekwice),明确未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收新税或征召军队。此后,1505年的《拉多姆宪章》(Charter of Radom)进一步剥夺了国王在未获议会同意情况下创制法令的权力。

  这些散落在中东欧平原上的各色“宪章”表明,1215年的《大宪章》绝非个例,而是广泛存在于中世纪封建社会中的实践。在封建制原则中,国王权力从来都受到来自大贵族和底层骑士的制约。一旦国王侵犯既有的封建特权,贵族或骑士的反叛随时可能发生,而随之而来的即是各种形式的约束王权的“大宪章”。

  重要的一点,依然来自于英国在近代史上的成功。今天纪念的《大宪章》,不仅仅是1215年的那份特许状,而是在此基础之上延续八百年的宪法传统;它不仅包括《大宪章》,还包括此后的《权利法案》,甚至于大洋彼岸的继承者《美国宪法》。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曾经称霸世界的大英帝国的崛起,以及一个流淌着英国血液的超级大国的诞生。在这惊心动魄的历程背后,宪制的稳定与成功,无疑被视作英美大国崛起的“秘密”。上溯这“秘密”的源头,《大宪章》就像一座丰碑矗立在它的起点,熠熠夺目,倍享尊荣。

  可与英国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中东欧的总体“失败”。就像人们很少关心失败者的历史一样,匈牙利、波兰等中东欧国家的法律史,包括曾经拥有的“大宪章”,也一并淡出西方法律史的视野。尽管《金玺诏书》等文件还是偶尔被提及,但与英国《大宪章》的崇高地位不同,这些“宪章”并不具有多少神圣的意味,相反却沦为国家总体失败记录中的一串脚注。历史总是无情。曾经相似的“大宪章”,却在历史的兴衰中,遭遇截然不同的两种命运。

  但历史依然值得反思。同样是“大宪章”的一纸文书,为何在欧洲西陲的英伦得以创造自由与繁荣,而在欧陆腹地诸国却招致动荡、奴役与衰亡?

  回到中世纪,中东欧诸国的“宪章”,在约束王权的同时,也往往伴随着一个强大贵族集团的诞生。匈牙利贵族集团所具有的压倒性优势,使其变本加厉追逐自身利益,而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日益疏离。即便感到来自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军事压力,匈牙利贵族依然将自身税负降低百分之七十以上,而不顾国家军事能力的削弱。1526年,纪律散漫的贵族军队在与奥斯曼的战争中一败涂地;贵族之间的斗争以及贵族与国王的持续冲突,最终葬送了曾经强大的中欧王国,直至失去独立,一分为三。

  波兰的命运也与之类似。1572年,亚盖洛王朝灭亡后,贵族选举法国的亨利为国王,并通过了另一部具有“大宪章”意义的《亨利王约》,宣布国王不得征税和征召军队,并确立由贵族选举国王的新制度,王权完全沦为贵族的傀儡。随之而来的是国家力量的衰落,波兰不断沦为俄罗斯、普鲁士等国的蚕食对象。而1652年通过的“自由否决权”,更成为贵族集团最后的;任何一名贵族的反对都可能导致议会法案被否决,乃至议会解散。孱弱的波兰最终被俄、普、奥瓜分殆尽,消失于欧洲的版图。

  失去的不只是独立,还有自由。尽管“大宪章”维护贵族的自由,却放任贵族压迫农民,使之沦为丧失自由的农奴。凭借对立法权的垄断,中东欧的贵族任意驱使农民从事劳役,增加农民赋税,并立法阻止农民自由迁徙。中东欧农奴制的大规模回潮,使得劳动者境况日益恶化,以至于引发1514年的匈牙利农民起义。在这个意义上,中东欧“大宪章”维护的自由,仅仅是贵族的自由,并且被用来更彻底地剥削农民的财富和自由。有如福山所言,仅仅对政府权力的宪法限制,并不足以建成负责任的政府,还可能是更残酷的。

  中世纪历史中,贵族、骑士等封建团体对王权的制约,无疑构成宪法传统的重要推动力。各种“大宪章”的诞生,不过是这一历史运动的成文法表达。但问题是,仅仅约束王权,或是贵族的抵抗,并不足以保证一个既限制权力又负责任的“好宪制”的诞生。相反,正如失败者的故事所揭示的,当贵族力量过大而王权孱弱时,只能使贵族阶层失去制约,沦为不负责任的特权集团,在与王权的对抗中不断消耗国家能力,直至整个国家的失败。

  反观英格兰,王权却始终强大。诺曼时代的英国王权即已领先于欧陆。安茹以来的中央司法机构创设与巡回法庭派出,都不断推动王权的建构。约翰与亨利三世时期,由于战争失败或幼主当国,贵族力量一度崛起,胁迫国王签署《大宪章》《牛津条例》等限制王权的法律,却并未阻止王权在爱德华时代的复兴与增长。红白玫瑰的两大家族的斗争曾使王权遭受重创,但也同时削弱了贵族力量。在战争废墟之上建立的都铎王朝,再次扭转颓势,直至将王权推向绝对主义的边缘。《大宪章》本身也日渐消沉,甚至被遗忘。

  也正是强大的王权,构成了对贵族力量的制约。与中东欧不同,英国贵族始终面对王权的挑战,并且始终尊重国王的尊严与特权。尽管宪章允许强迫国王改正错误,但却一再重申国王的神圣不可侵犯。限制王权“任性”的同时,《大宪章》事实上也划定了国王特权的边界,从而在另一种意义上维护了“国王的自由”。《大宪章》禁止国王任意征税,但实际上也赋予国王在议会协助下增税的可能与正当性论证。一旦国家面临战争威胁,诸如爱德华一世这样的强势君主就有理由以《大宪章》施加压力,扩大王室收入,以应对可能的危机。

  这种权力的微妙平衡,使得贵族必须认真对待国家,而不至于沦为狭隘的利益集团。由于王权挑战始终存在,英国贵族不仅不能单纯追求自我利益,而且必须不断谋求更大范围的支持。英国议会从来就不是按照社会等级组织的等级会议,而是以领土为基础的国家代议机关;除了教俗贵族,还广泛代表骑士、士绅与市民。就像最初的“西门国会”,之所以吸收骑士与市民代表参加,恰恰是为了弥补亨利三世国王缺失的合法性危机,不得不寻求更大范围的社会阶层的支持,使英国国会成为团结与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

  从这一视角进入,《大宪章》在今天的崇高地位,首先并不在于宪章本身,而来自于以王权为中心的国家能力的塑造。贵族反叛促成《大宪章》的诞生,限制了权力的专横;而王权的强大,也同样避免了贵族集团的堕落。国王与贵族的均势,使得英国议会成为整合国家的基础;它一方面构成对绝对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却不断强化国家能力。它限制了征税权的滥用,也同时赋予经由议会的征税以更强大的合法性基础。在《大宪章》之后,贵族所承担的税负并未减少,反而持续增长。在此后的对威尔士、苏格兰的战争中,在英法百年战争中,在对西班牙的战争中,我们都看到议会的合作与对王权的支持。

  在此意义上,《大宪章》的宪制意涵,并非只是制约王权,或保护民权;相反,它不断提示,宪法的首要问题,依然在于国家的整合与构成(constitution)。用汉密尔顿的话来说,约束政府权力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获得权力。英国宪制的成功,恰恰在于它始终关注并不断推动国家的整合,建构以领土为基础的“国家共同体”。无论是《大宪章》,还是英国国会,都参与到共同体的塑造之中,并成为其重要象征与组织机制。而当新兴的利维坦崛起时,《大宪章》蕴含的权力制约机制,也同样得以复兴;在不断塑造权力的同时约束权力的运行。

  也因此,《大宪章》并非只是一个神话。它构成对恣意权力的制约,也构成国家整合的起点与象征。但《大宪章》也依然只是神话。在英国历史上,它既没有提供多少新主张,也并非国家成功的关键。在当时的欧洲,并不缺少各色“宪章”,真正决定性的步伐,还是在于“大宪章”之后的道路选择,在于以王权为中心的国家建构的成功,以及权力制衡机制的持续更新。只是当一个强大的帝国呈现在世人面前时,那些曾经在英国历史上留下重要印记的象征才逐渐凸显,直至被推上神坛。八百年后的今天,神话依然在被不断建构与重塑。

  但最好的纪念并不只是复述神线年《大宪章》之外,不应忘却在同一时期的欧陆腹地存在的另一类“大宪章”。成功者总是不断被纪念,但“失败”也同样值得记取。“大宪章”的两种命运,始终提醒我们更完整地理解宪制的复杂构造,理解宪法在“限权”机制的背后所隐含的权力建构,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构成机制的原初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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