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实施细则怎么写

2021-08-2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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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评论:拍卖法实施细则怎么写

    拍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拍卖活动,适用拍卖法。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拍卖法》。以下是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务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拍卖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局把拍卖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加以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为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处置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未经依法或者国务院规定审批不得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由有关部门在拍卖前审批。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和许可。
    第8条公共财产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国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抵扣罚款的物品、抵扣税款的物品、债务和不能退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或者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被追回的赃物、交纳罚款或者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用航空、邮政、海关、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取得的无人认领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以及贪污贿赂等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赃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处理和销售的物品。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由举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市商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工商、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外的单位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文物拍卖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拍卖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颁发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的;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拍卖委托人和竞买人的相关资格证书;
    (ii)要求受托人如实提供拍卖对象的有关资料,并查明拍卖对象的来源和缺陷;
    (三)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
    (4)妥善保管受托人交付的拍卖对象;
    (五)对拍卖标的底价保密;
    (六)如实向竞投人提供拍卖对象的资料,并接收竞投人查阅拍卖对象;
    (7)应主要竞标人或者竞标人的要求,对主要竞标人或者竞标人的身份保密;
    (八)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交易收入;
    (九)拍卖结束后,出具证明,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和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六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允许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产权。
    第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申请拍卖佣金,并提供拍卖标的的详细信息和身份、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底价,并要求对底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iv)按照协议缴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及拍卖佣金,并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和证照变更;
    (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是,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 未达成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的拍卖费用。
    第十八条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竞买人是指参与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参与竞投;
    (二)了解拍卖标的瑕疵、审查拍卖标的和查阅相关拍卖材料的权利。
    第二十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价格购买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2)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的,由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经委托人同意,由拍卖人对拍卖标的重新拍卖,并承担自己和委托人在第一次拍卖中应支付的佣金。重新拍卖的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三)未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接受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拍卖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拍卖货物,委托人应当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或者拍卖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模、数量和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底价;
    (iv)拍卖的时间及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让的时间和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支付价款的方式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估价。鉴定结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拍卖标的条件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拍卖公共财产涉及物品专卖的,应当先向有权经营物品的经营者拍卖。
    第二十三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前7日在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同时向市商务管理委员会备案。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i)拍卖的时间及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展示拍卖标的的时间、地点;
    (iv)参与竞投须经过甚么程序;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观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有关信息。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五条拍卖国有资产需要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评估的,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拍卖所涉及的物品,应当在拍卖前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第二十六条公共财产拍卖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和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拍卖行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公共财产拍卖机构或者自行从事公共财产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拍卖由拍卖人主持,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和保留价格。
    拍卖标的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拍卖人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用有效的身份证件填写登记表,并签名,取得参加拍卖的投标号码。一旦投标价格不能撤回,当其他投标人出价较高时,投标价格将失去约束力。委托招标应当采取“委托招标函”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竞买人和拍卖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条竞买人的最高出价,由拍卖人落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购买的方式确认,拍卖结束。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记录。拍卖记录应当由拍卖人和记录人签名;拍卖完成的,还应当有买受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存完整的业务、经营活动的帐簿、拍卖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记录等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受托人或者买受人需要办理许可变更或者财产权利转让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有效交易证件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和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没有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价款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与拍卖价格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未完成拍卖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未达成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公共财产,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比例如下:
    (1)少于100万元交易的5% ;
    (二)营业额101万元至500万元的,为4%;
    (c)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交易所占比例为3% ;
    (四)营业额超过1001万元,低于2%。
    第三十六条没收物品的拍卖财务处理,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经贸易主管部门登记从事拍卖活动的,由拍卖贸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拍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拍卖文物的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无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委托拍卖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知道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没有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利不能依法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和质量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处理公物的;
    (二)贪污、侵占公共财产的;
    (三)扣留拍卖公物所得款项出售公物,未全数上缴政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并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拍卖所得。
    第四十三条委托人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投标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人处以拍卖价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造成他人损害的,拍卖无效,竞买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投标人处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以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过的数额退还委托人和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标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备阶段
    发货人将货物运到拍卖场所,委托拍卖行挑选和分割货物,拍卖行对货物进行编目并邀请买受人。参加拍卖的买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检查货物,了解货物的质量,制定自己的投标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拍卖行也普遍提供各种书面材料,扩大宣传的影响。
    正式拍卖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顺序,对交易逐一竞价。在拍卖过程中,买方在正式拍卖中的每一次出价都相当于一次出价。当另一个投标人提出更高的价格时,该报价立即失效。拍卖师代表卖方接受拍卖成交。
    成交交货
    拍卖结束后,买方签署确认书,拍卖行向买方和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 。买方通常以现金支付货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在仓库提取货物。因为买方可以在拍卖前提前看到货物,所以事后索赔的现象较少。但是,货物有瑕疵或者拍卖人或者委托人不能保证其真实性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拍卖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拍卖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在金融类使用较多,在公共场所从.......元起价,价高者得.
    拍卖还指国家行政部门在处置国有资产时,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某些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


l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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